环保合作

您的位置:首页 > 论坛文件 > 环保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

来源:2006年6月1日 北京 发布:2011-10-12 1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通过国际合作探索长期有效的解决办法的紧迫性,和双方联合行动的重要性;

  回顾了在中阿合作论坛的框架下双方合作的发展历程;赞赏双方为加深合作关系所共同付出的努力;

  强调在环境领域内的合作具有坚实的基础、巨大的潜力和光明的前景,强调加强双方在环境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愿望和长远利益;

  强调同属发展中国家,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面临共同挑战;

  肯定共同关注并承担各自在人类发展和自然保护方面的责任;

  强调在国际环境事务中保持并加强密切协商与协调,对促进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共赢的国际环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及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将促进双方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加深;

  赞赏并充分认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所给予的积极支持;

  考虑有必要加强落实巴厘岛战略规划和南南合作;

  决定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及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

  基于上述共识,双方同意:

  第一条 本联合公报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在环境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中阿环境合作的优先领域包括:

  (一)环境政策与立法;预防与控制沙尘暴、沙漠化及其影响;

  (二)加强环境教育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三)环境数据库管理和数学模型;

  (四)科学调研及技术转让,包括开发海水淡化、雨水收集、废水循环再利用、水污染防治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新技术;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能源的可持续使用;

  (六)海岸带综合管理,包括海洋及海岸环境的保护,海洋和陆地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

  (七)城市环境保护,包括工业污染控制和清洁生产技术;

  (八)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

  (九)环境保护产业;

  (十)在全球环境问题上协调立场;

  (十一)灾害管理;

  (十二)气候变化影响评价;

  (十三)废弃物管理及污染控制;

  (十四)其他中国及阿拉伯国家联盟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相关领域达成的共识。

  第三条 根据本联合公报,双方将通过下列方法和途径展开合作:

  (一)相关环境信息和数据的交换;

  (二)专家、科学家等人才交流,代表团互访,开展培训项目,实现各环境领域的能力建设;

  (三)合作举办研讨班、研讨会及其他形式的会议,并邀请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四)推进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实施;

  (五)就建立机制,在国家和区域层面推行可持续发展交流经验;

  (六)就推广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模式交流经验;

  (七)双方达成的其他合作模式。

  第四条 为了实现此协议本联合公报的目标,双方将每两年制定一次执行计划以落实联合公报中拟定的各项联合行动,包括已达成协议的合作方式及开展联合行动所需的资金来源。此外,双方将进一步推进双方的环境保护机构、组织和企业建立并发展直接联系。但双方对上述机构、组织及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此联合公报中的所有内容,均不影响双方履行任何环境条约、公约和双边、区域及国际环境协议的义务。此在联合公报涉及的行动均应符合双方国家的总体政策、法律和法规。

  此本联合公报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在中国北京签署。联合公报分别用中文、阿拉伯文语、中文和英文语书写,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周生贤

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

阿姆鲁·穆萨

秘书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

附件:

中阿合作论坛 版权所有京ICP备06038296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邮编:100701 电话:86-10-65964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