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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

来源:2008年6月1日 麦纳麦 发布:2011-10-12 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双方”)于2006年6月1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以下简称“联合公报”)。该联合公报是指导双方深化区域环境合作关系的重要文件。

  自联合公报签订以来,中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已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在北京举办了两期面向阿拉伯国家的环保研修班。

  为了进一步落实联合公报第四条声明,双方特制定本执行计划。本执行计划旨在增进中阿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愿望和长期利益,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双方的友好关系。

  双方将通过吸收各自政府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参与积极推动和寻求建立以下领域的项目与活动的合作:

  一、环境政策与立法

  (一)开展环境政策与立法能力建设,支持对阿拉伯联盟有关国家环境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环境政策与立法体系培训。

  (二)促进有关环境政策与立法交流,支持有关人员互访。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结合中国国内有关区域(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阿方有关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特点,支持双方有关部门或研究机构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合作。

  (二)支持双方环境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并就有关数据收集、管理、分析和使用进行技术交流。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管理合作。

  三、水污染防治、废物管理及其他污染控制

  (一)促进双方交流水污染防治、废物管理及其他污染控制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和经验,开展相关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鼓励邀请中方或阿方出席由其中一方组织召开的有关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国际会议,并可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中阿化学品综合管理和废物管理对话会。

  (三)支持从能源及废物综合利用角度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逐步减少空气污染的项目研究与合作示范。

  四、荒漠化防治和干旱区水资源管理合作

  (一)推动双方在荒漠化防治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和政策交流,开展合作示范。

  (二)支持开展沙尘暴灾害预警和应急方面的合作。

  (三)针对沙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在沙区抗旱免灌植被的培育和现有技术应用方面开展联合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示范。

  (四)加强双方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区域专题网络下关于荒漠化监测与评估,集水、节水,流域管理技术和流沙固定技术的合作和示范。

  五、在全球环境问题上协调立场

  (一)加强双方国际环境政策协调,就气候变化的环境影响、生物多样性问题、消耗臭氧层物质、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加强政策对话。

  (二)在多边环境协议缔约方执行报告编写方面交流经验。

  六、环境保护产业

  (一)共同推动建立中阿环境保护产业合作机制。

  (二)协助阿方建立适用的生态标签计划,开展中阿生态标签合作与互认。

  (三)给予特惠政策,吸引中国环保企业到阿拉伯国家参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设施建设,宣传中国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环境友好型产品。

  (四)进行必要协助,支持阿拉伯国家通过正式渠道获取和使用中国生产的有关环境监测或治理设备。

  七、加强环境教育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一)交流环境教育经验,协助阿方创建“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示范点。

  (二)联合开展中阿环境意识项目,促进双方公众环境交流与意识提高。建议围绕区域重大事件(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展活动,可能的主题包括公众参与、可持续生产与消费、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

  八、其他

  双方可在与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协商后,制定和实施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项目。

  九、资金安排

  根据上述优先领域的活动,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在资金安排方面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中阿双方应根据环保合作项目情况共同安排资金,以项目为基础,中方资金立足现有渠道解决,中阿双方个案决定提供项目资金比例,以支持和推动双方环保合作。

  (二)中阿双方将尽力开拓其他资金支持渠道,以支持环境合作项目活动的开展。

  十、最后条款

  (一)本执行计划中的所有内容,均不影响双方履行任何双边、区域及国际环境协议的义务。执行计划涉及的行动均应符合双方国家的总体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巴林王国麦纳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庆华

司长

国际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

艾哈迈德·本哈里

副秘书长

负责政治事务和阿拉伯联盟理事会

阿拉伯国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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