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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能源局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中阿能源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来源:2010年1月26—28日 喀土穆 发布:2011-10-12 10:13

  中国国家能源局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中阿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宣言所确立的框架,根据双方在2008年1月9—11日于中国三亚召开的首届中阿能源大会上达成的共识,

  认识到世界越来越重视包括和平利用核能在内的各种能源安全问题;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应共同承担责任,以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需求安全,

  为发展和促进涉及能源的各领域合作,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和平利用核能、经验交流、引进技术和环境保护,在涉及能源事务的有关国际场合协调立场,鼓励私营部门参与能源项目投资,

  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建立中阿能源合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第二条:大会的组织与协调

  在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举办大会,作为探讨中阿能源合作前景、促进双方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能源合作的平台。

  中国国家能源局负责中方的组织工作。

  阿方主办国经与阿盟秘书处和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协调,负责阿方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下届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大会根据双方提出的建议确定下届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轮流举办

  大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由阿拉伯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轮流举办。

  第五条:主席

  双方同级别的官员作为大会的共同主席。

  中国国家能源局负责确定中方主席。

  阿方主办国担任阿方主席。如果大会在中国召开,则由阿拉伯使节委员会经与阿盟秘书处协调后确定阿方主席。

  第六条:后续和审议机制

  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每两年对合作成果进行审议。如有必要,双方可探讨改进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并就此向大会提交合适的建议和意见。

  双方成立一个最高委员会,负责落实大会涉及能源合作的成果,举办一系列专业人士的研讨会,加强双方在能源信息、数据领域的合作及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合作。此委员会还对双方在能源领域进行贸易和投资的现状和前景开展研究。

  第七条:修改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完成,修改部分经双方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有效期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三十天后,可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第九条:未尽事宜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本谅解备忘录中的未尽事宜和其他问题。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喀土穆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国家能源局(代表)

刘琦

中国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

穆罕默德·图维哲理博士

阿盟经济事务助理秘书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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