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阿盟成员国新闻友好合作交流谅解备忘录
来源:2008年4月23—26日 北京 发布:2011-10-12 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首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2008年4月23日至26日,北京)达成的共识,为进一步增进中国和阿盟成员国政府新闻主管部门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中国和阿盟成员国间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合作,通过大众传媒增进中阿人民的了解和友谊,签署友好合作交流谅解备忘录
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开展定期信息交流,并通过报纸、杂志、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大众传媒,交流涉及双方所代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新闻。
第二条
一、双方将促进中国与阿盟成员国新闻机构、出版部门、新闻网站,包括通讯社、出版社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新闻素材、简报、出版物的交流;
(二)大众传媒领域代表团、专家学者以及记者的交流;
(三)参加国际性书展和其他传媒展览、研讨班、国际会议;
(四)新闻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
(五)一致同意对新闻媒体工作者和专业人士进行培训;
(六)网站链接合作。
二、为实现上述合作,双方或中国与阿盟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可在磋商之后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第三条
双方同意每年互派高级官员代表团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团访问。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访问国内费用由接待方负担。访问日程由邀请方根据被邀请方合理意向予以安排。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建立工作磋商机制与持续合作关系,作为未来在大众传媒领域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
第五条
双方将每年举办一次由中国和阿盟成员国新闻主管单位、新闻社团和主流媒体负责人参加的中阿媒体研讨会(或论坛),会议举办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
双方将为中国和阿盟成员国的新闻、编辑、出版、网络、广播电视技术人员的交流访问提供便利。
第七条
双方将在中国和阿盟成员国新闻机构的协助下,促进介绍中国和阿盟成员国国庆日的材料和节目的展播。这些新闻机构将为达成上述目的开展节目交换或联合制作节目。
第八条
双方将根据中国和阿盟成员国的法律,向本国家的记者、摄影师、图书出版商以及其他新闻机构人才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其在对方国家开展符合对方国家法律要求的专业活动。
第九条
双方在此备忘录框架下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中国和阿盟成员国法律及两国均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条
双方将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第十一条
本备忘录可进行修改或补充。双方关于修改或补充本备忘录的议定书将成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若在备忘录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次顺延。
本备忘录于2008年4月24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代表 钱小芊 |
阿拉伯国家联盟 秘书处 代表 哈姆利士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