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公报
来源: 发布:2012-06-01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双方”)的外交部长和阿盟秘书长,于2012年5月31日在突尼斯共和国召开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
双方围绕“深化战略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会议主题,满意地回顾了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01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以来双方在推动建设“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双方强调,无论国际和地区局势如何变化,发展中阿友好关系都是双方坚定不移的战略选择;双方决定在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里,着力深化着眼长远的互信,开展以共同发展为基础的务实合作,使中阿传统友谊世代传承,为中阿关系稳步、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双方高度评价中阿合作论坛成立八年来对中阿关系发展所发挥的重要引领作用,致力于不断完善论坛机制建设,加强论坛框架下各领域合作,推动中阿战略合作关系不断深入发展。
经过深入讨论,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政治领域
1、双方注意到当前国际形势正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复杂变化,国际力量对比正发生显著的变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强调和平、发展与合作的重要性,双方一致主张应努力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双方重申应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并尊重和支持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和能力自主选择发展道路。
2、继续加强双方在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上的磋商与合作,加强双方领导人和官员之间的互访与沟通,相互交流治国理政和发展领域的经验。保持双方外交部政治磋商机制以及论坛框架内的集体磋商,加强双方议会、政党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3、阿拉伯国家强调支持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涉藏问题属于中国内政,支持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政策;反对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从事反华分裂活动。
4、中国重申支持阿拉伯国家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以及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实现中东地区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战略选择;呼吁尽快重启中东和平进程。双方呼吁以色列响应阿拉伯国家的和平愿望,在“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与有关阿拉伯国家进行谈判,全面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双方支持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的“两国方案”框架下,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恢复阿拉伯民族合法权利,结束以色列1967年以来对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所有阿拉伯被占领土的占领。
双方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对巴勒斯坦提供政治和经济支持,改善巴勒斯坦人道主义状况;要求以色列解除对加沙的封锁,开放口岸,允许必要的医药援助、食品以及重建所需材料进入,确保所有被封锁地区的人道主义援助可以顺利地进行提供和分发;要求以色列停止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阿拉伯被占领土上修建定居点,认为此行为非法;强调以色列过去和现在正在采取的单方面改变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现状的行为是非法的;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并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巴勒斯坦难民、水资源等问题。
双方赞赏卡塔尔埃米尔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和摩洛哥国王穆罕默德六世等为捍卫耶路撒冷提出的有关倡议和努力。
双方重申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正式成员国,欢迎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成员国,强调应保护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文、文化和文明遗产。阿方赞赏中方为此做出的努力,赞赏中方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驻中东地区有关维和行动。
欢迎法塔赫与哈马斯于2011年5月4日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主持下在开罗宣布签署巴勒斯坦民族和解协议,并就双方的分歧达成谅解文件。赞赏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为主持双方达成并落实共识所做出的重要而真诚努力,欢迎“多哈宣言”及为落实“开罗协议”由独立爱国人士组成过渡政府的共识,期待此举有助于弥合巴勒斯坦内部分歧,加强巴勒斯坦团结,成立民族和解政府。
中方呼吁以色列释放在押巴人,改善在押巴人的生活和医疗条件,以缓和局势、释放善意、重建与巴互信,为重启巴以和谈创造积极条件。欢迎阿拉伯国家推动联合国大会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在以色列监狱中的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国家在押人员问题。
5、中方支持叙利亚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通过和平谈判收复被占领的戈兰高地。
6、双方强调尊重和支持黎巴嫩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收复被占领土的合法权利,呼吁继续落实安理会第425号和第1701号决议,要求以色列从黎巴嫩尚未撤出的被占领土上撤军。
7、呼吁尊重阿拉伯国家主权、不干涉其内政,强调地区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通过包容、和平的政治途径解决争端;支持海合会国家为维护其安全和稳定所采取的措施;支持阿盟、海合会继续在恢复地区和平稳定方面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8、强调支持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倡议和努力在内的所有旨在通过双边谈判、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平解决三岛(大通布、小通布、阿布穆萨)问题的和平努力,双方支持根据国际法解决该问题。
9、强调支持苏丹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与稳定。欢迎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和联合国提出的解决达尔富尔危机的倡议。赞赏卡塔尔为解决达尔富尔问题、支持达区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呼吁所有尚未签署达尔富尔多哈和平文件的苏丹各派别加入谈判,以恢复该地区和平。赞赏苏丹政府提出的有关实现达尔富尔全面和平、安全与发展的新战略,该战略已得到联合国、地区组织和所有相关伙伴的明确欢迎和支持。赞赏中方为推动达尔富尔问题政治解决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10、双方对北南苏丹边境地区爆发冲突表示严重关切;强调应尊重北南苏丹在1956年1月1日边界基础上划定的边界,并完全遵守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停止两国间一切形式的敌对行动,重启谈判;支持联合国、地区组织和国家和平解决危机的努力。双方欢迎北南苏丹在非盟主持下重启谈判。
11、强调支持索马里的统一、主权和稳定。支持在联合国、阿盟和非盟主持下,根据《吉布提协议》进行的索马里民族和解进程。谴责所有阻碍和解进程的企图。呼吁所有各方摒弃暴力、实现稳定、尊重人权,呼吁国际社会支持索马里政府为实现不排斥任何一方的民族和解所做出的努力。表达对非盟驻索马里特派团的支持。赞赏2012年2月23日在伦敦召开的索马里问题国际会议取得的成果,该会议是国际社会推动索马里实现和平与稳定的重要一步。
12、索马里海域、亚丁湾的海盗活动影响了国际航运的自由开展。双方支持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打击索马里海域、亚丁湾海盗活动及其他对航运安全、国际贸易、地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国际地区安全和平构成威胁的行为。欢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于2012年6月27日至28日在迪拜举办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国际会议。
13、强调尊重利比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尊重利比亚人民自主选择政治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支持利政府和人民为完成政治过渡进程所做努力,从而支持利实现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呼吁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继续为利重建提供各种形式的必要支持。
14、中方重视阿盟在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赞赏并支持阿盟为此所做的积极努力。双方呼吁叙利亚有关各方全面执行联合国与阿盟联合特使安南“六点建议”和叙利亚与阿盟达成的共识,包括立即停火,保护平民,释放本次事件中有关被捕人员,从城市和居民区全面撤出武装力量,尊重集会自由与和平示威的合法权利,保障记者在叙利亚境内行动自由。双方强调,应允许阿拉伯和国际救援机构向叙利亚人民提供人道主义(食品和医疗)援助,加强联合国在协调人道主义救援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
双方强调应避免叙利亚遭受外部干涉、陷入混乱和内战的危险,应尊重叙利亚的主权、独立、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外国干涉,实现叙利亚人民自由、民主和政治改革的诉求。
双方欢迎科菲·安南先生被任命为联合国与阿盟联合特使,强调全力支持其斡旋努力。双方要求包括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在内的有关各方完全、全面、立即执行联合特使的“六点建议”,履行安理会第(2012/2042)号和(2012/2043)号决议的规定。
双方强烈谴责针对叙利亚平民的血腥屠杀和袭击,特别是已造成数十名妇女儿童死亡的胡拉屠杀事件,呼吁对此次屠杀事件进行调查,惩治凶手。
阿方关注中方为解决叙利亚危机所做的努力,并对此表示赞赏,期待中方为此发挥更大作用。
15、支持巴林王国为维护民主成果、国家稳定与发展、推动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所做出的努力,欢迎巴方近期对其宪法所做修订,这体现了进行对话、推动民族共识和民主实践的道路。
16、支持也门各政治派别做出努力,以落实海合会倡议的剩余内容及其执行机制,根据2012年5月23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召开的也门之友会议的成果和决议,再次呼吁向也门提供支持和援助,帮助其克服和消除因政治危机所导致的经济影响。双方高度赞赏也门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克服自身能力不足,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坚定原则立场,呼吁国际社会向也门提供其所需的实质支持。
17、双方重申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努力,主张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中东地区核问题,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呼吁中东地区所有国家无一例外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使中东成为无核武器区,支持为尽快实现该目标的国际努力,包括即将于2012年举行的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国际会议。指出和平利用核能、核裁军、核不扩散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支柱,三者相辅相成。认为所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严格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前提下均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强调应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并在国际场合就核不扩散、核裁军及和平利用核能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
18、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和滋生恐怖主义的因素,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反对在反恐中使用双重标准。反恐必须坚持以《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坚持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主导与协调作用。继续加强在双、多边领域的反恐合作,促进《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实施。呼吁各方尽快完成《全面反恐公约》的谈判。欢迎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国际反恐中心,此举响应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在2005年利雅得国际反恐大会上提出的有关建议,旨在支持国际合作打击并消灭恐怖主义,呼吁与该中心进行合作。
19、欢迎伊拉克于2012年3月在巴格达成功举办第23届阿盟首脑会议。
20、同意加强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对话与合作,推动多边主义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支持联合国通过必要、合理的改革,增强权威和效率,提高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支持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主要职责,安理会改革应优先增加包括阿拉伯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代表性,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各类问题找到“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协商一致。双方反对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改革方案,反对采取“零散处理”的做法。
21、呼吁国际社会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反映国际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更好地应对全球性挑战,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重点是增加包括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在内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加强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对话,维护大宗商品价格稳定。共同推动建立均衡、普惠的多边贸易体制,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职能,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尽快完成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给予发展问题更多关注,为世界经济全面复苏和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2、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欢迎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敦促附件一缔约方如期提交量化减限排指标以便通过关于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案,强调《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应涵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有缔约方,并应在第一承诺期结束后立即于2013年1月1日无缝进入第二承诺期。呼吁发达国家兑现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以及到2020年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为此确定明确的依据、制定适宜的标准,确保在发展中国家间公平分配资金,就发达国家融资比例达成一致。重申在德班启动的进程须坚持和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对加拿大在德班会议结束后不久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表示遗憾。坚决反对欧盟将非欧盟国家航空公司进出欧盟的国际航班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部分发达国家考虑在国际海运领域采取类似单边措施表示强烈关切。承诺将于2013年在多哈举行的第18届气候变化缔约方会议上就相关讨论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多哈会议取得积极、平衡的成果。
23、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增进各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各国人民的宗教和文化特性,以平等、相互尊重和包容的精神兼容并蓄,交流互鉴;积极参与旨在加强不同文明、文化、宗教间对话、遏止极端思想的传播、加强不同宗教和文明之间相互包容的地区和国际倡议。为此,双方欢迎2011年10月13日在维也纳开设的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世界不同宗教文化人士对话中心,并强调同该中心的合作十分重要。双方赞赏约旦哈希姆王国阿卜杜拉二世国王于2010年提出的关于设立“世界不同宗教和谐周”的倡议,该倡议得到联合国大会的一致通过,旨在根据安曼倡议所体现的伊斯兰教温和与中道精神推动不同宗教间对话。
二、经贸和发展领域
24、加强经贸和金融合作,实现互利和共同发展,强调应继续为投资和贸易提供便利,发挥双方在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的互补优势,鼓励双方企业在传统能源、农业、制造业、新能源以及清真食品等领域加强投资合作。强调根据双方现行的协议和法律,保障企业、投资者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在双边和集体层面建立解决双方贸易摩擦的机制,其中包括解决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提起的针对双方产品的倾销案件等贸易问题。
25、欢迎201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开展战略对话的谅解备忘录,鼓励努力完成关于建立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自贸区的谈判,实现互利,争取尽快就此达成并签署协定。
26、双方积极评价论坛企业家大会自机制建立以来各次会议取得的成果,重视加强其在提升经贸合作水平方面发挥的平台作用。赞赏2012年1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迦召开的第四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暨投资研讨会取得的成果。欢迎2013年在中国四川成都举办第五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暨投资研讨会。
27、推进双方海关双边交流与合作,逐步开展货物贸易统计领域的双边技术交流与合作。
28、加强双边及多边层面的质检合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阿拉伯工业发展与矿产组织在论坛框架下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中阿联合委员会,制定谅解备忘录合作内容的落实和跟踪机制。
29、鼓励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在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双方开展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动可再生能源各领域合作。研究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30、致力于建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农业合作机制。
31、加强环保、防治荒漠化和保护自然资源领域的合作。
32、鼓励双方在互利基础上开展工业合作,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和积极增加双方工业领域投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同阿拉伯工业发展和矿业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
33、继续加强双方在旅游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阿拉伯国家提出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的申请。
34、双方强调,阿克萨清真寺、岩石清真寺、复活教堂、圣诞教堂等宗教、历史遗迹是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遗迹。
35、考虑在突尼斯建立面向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旅游市场的中阿旅游、饭店培训中心的可行性。
36、继续扩大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扩大培训规模,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领域。赞赏中方积极组织各领域的年度阿拉伯人才培训班。
37、加强双方科技领域的合作,包括开展经验交流、人员互访、联合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示范项目、技术转让等。
38、欢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申办2020年世界博览会。
三、加强文化、社会、人文交流和文明对话
39、完善中阿文化艺术合作机制,欢迎2010年6月在中国举办的第二届阿拉伯艺术节和2012年3月在巴林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艺术节取得的成果,强调双方应继续轮流举办中阿艺术节。推动执行中阿典籍互译出版项目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40、对中方提出的有关建立中阿丝绸之路文化论坛的建议表示原则欢迎,积极在中国举办阿拉伯文化年和在阿拉伯国家举办中国文化年,中方将向阿方提供举办上述活动的具体设想。
41、鼓励中国与各阿拉伯国家互设文化中心,并就此相互提供必要便利。
42、强调中阿文明对话对加强中阿人民相互了解的重要性,欢迎2011年12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召开的第四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欢迎2013年上半年在中国举办第五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
43、鼓励双方大学等教学机构及研究机构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等领域开展合作。继续推广中国的阿拉伯语教学和阿拉伯国家的汉语教学。
44、加强双方卫生领域合作,推动中阿卫生机构在公共卫生、传染病和非传染病防控、传统医药等领域开展合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就此签署谅解备忘录,同意于2012年在中国召开首届中阿卫生领域高官和专家联席会议。
45、鼓励新闻合作,就加强双方新闻合作、巩固合作成果定期磋商,不断完善中阿新闻合作论坛机制,欢迎2012年4月在中国广州举办的第三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取得的成果。欢迎科威特于2014年承办第四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
46、支持中阿友好组织和民间团体之间的合作,加深中阿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欢迎2010年10月在利比亚召开的第三届中阿友好大会取得的成果,积极做好将于2012年在中国召开的第四届中阿友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47、研究双方侨民在对方国家的情况,更好地维护双方侨民的合法利益。
48、加强中阿体育领域的合作,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协调立场。
49、欢迎卡塔尔承办2022年世界杯足球赛,并设立体育日作为全国性假期。
四、中阿合作论坛建设
50、加强协调与合作,实现论坛公报和行动执行计划所确定的原则和目标,为双方人民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共同利益。
51、弘扬创新精神,丰富中阿合作内涵,完善论坛机制,探索改进论坛工作的方式,以符合双方实际和中阿双边关系特点。
52、支持论坛与双方参加的其他地区和多边合作机制建立联系,扩大合作范围。
53、感谢和赞赏突尼斯共和国承办中阿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欢迎于2013年、201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召开论坛第十次高官会和第六届部长级会议。欢迎2016年在卡塔尔举行第七届部长级会议。
本公报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突尼斯共和国哈马迈特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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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杨洁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表 纳比勒·阿拉比博士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