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12年至2014年行动执行计划
来源: 发布:2012-06-04 1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为巩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传统友好、推动双方对话、提升中阿关系水平所做出的贡献。
双方高度赞赏《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公报》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10年至2012年行动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评估了高官会、中阿企业家大会暨投资研讨会、中阿能源合作大会、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中阿新闻合作论坛、中阿互办艺术节和中阿友好大会等论坛机制在推动中阿关系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双方强调应继续落实上述“公报”和“执行计划”的宗旨和要求,执行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各项文件,期待着加强和发挥论坛框架下现有合作机制的作用,通过建立新机制开辟论坛更为广阔的前景。
双方同意,为全面落实上述文件,提升中阿战略合作关系的水平,特制定《中阿合作论坛2012年至2014年行动执行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论坛机制
双方强调保持论坛部长级会议机制、高官委员会机制、其它各领域现有合作机制和日常联络机制对于论坛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赞赏上述机制对于论坛建设所做出的贡献。
双方欢迎于2013年、2014年在中国分别召开论坛第十次高官会和第六届部长级会议。
第二条 政治合作
双方重申坚持《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所阐述的原则立场,强调进一步加强双方政治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强调应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战略对话和磋商,在各自关切的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此,双方同意继续加强现有的磋商和联络机制,特别是在部长级会议和高官会框架下的政治磋商机制,就双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深入磋商,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磋商议题由中国外交部和阿盟秘书处于会前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举行高官会进行政治磋商。
双方强调,加强在包括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场合协调立场。
第三条 经济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高度赞赏2012年1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迦举办的第四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暨第二届投资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双方同意:
一、经贸、投资和金融
(一)共同努力,到2014年将中阿双边贸易额提升至3000亿美元。
(二)继续举办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积极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贸易投资洽谈会、研讨会等活动,鼓励相互投资,介绍双方的投资机会、投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交流投资项目信息,密切双方企业家的直接交流,举办贸易与投资促进专题研讨会,加强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合作。
(三)2013年在中国举行中阿合作论坛第五届企业家大会暨第三届投资研讨会。会议期间分别举办保税区、经贸合作区管理以及交通运输领域合作的研讨会。
(四)探讨签署双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劳务合作协定,为规范和扩大上述领域合作制定法律框架。
(五)通过双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渠道,加强经验交流,在项目设计、咨询监理、运营管理等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六)积极在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建立中阿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加强已建立的双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鼓励双方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七)加强中阿政府质检部门间的合作,支持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方面的合作,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合作,共同努力保证进出口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保护双方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促进双方贸易积极发展。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阿拉伯工业发展与矿产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中阿联合委员会,制定谅解备忘录合作内容的落实和跟踪机制。
(八)推进双方海关合作,逐步开展货物贸易统计领域的双边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协调双方在国际经贸场合的立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和机构框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
(十)鼓励双方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开展金融领域互利合作,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为投资、工程承包和贸易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便利。
(十一)积极鼓励双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互设银行业机构。进一步推动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工业
鼓励双方在互利基础上开展工业合作,特别是在以下领域:
(一)中小企业。
(二)鼓励双方产业界开展技术转让合作。
(三)双方在工业相关基础设施方面交流经验。
三、交通运输
(一)阿拉伯国家学习中国在运输、物流及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经验。
(二)在提高海港运营效率方面开展合作。
第四条 能源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能源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期待着继续发挥中阿能源大会机制在能源领域的作用,欢迎在该领域加强合作。双方同意:
(一)2012年在中国召开第三届中阿能源大会,进一步发挥双方根据2010年1月喀土穆第二届中阿能源大会上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成立的最高委员会的作用。
(二)应在互利基础上,继续加强能源领域,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在该领域相互投资,表示愿为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共同项目提供便利,在能源领域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在开展能源项目时保护环境。
(三)在和平利用核能,特别是发电和海水淡化领域开展合作。
(四)加强双方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就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举办研讨会和讨论会,欢迎突尼斯于2013年承办该领域的讨论会。
(六)鼓励双方在矿业、地质矿业研究领域开展合作,包括组建联合专家工作组以探讨在该领域的合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合作
双方赞赏2011年在华举办的阿拉伯环境保护与管理研修班、固体废物管理研修班所取得的积极成效,强调应继续推动双方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
(一)研究在中国召开第二届环保合作大会的可行性。
(二)鼓励在环境政策与立法、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海水淡化技术、生物多样性保护、废物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继续进行人员培训,并在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保持协调。在应对自然和环境灾害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
(三)强调中阿双方有关部门应为落实中阿环保合作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包括推动清洁环保技术转让方面的应用科研。
第六条 防治荒漠化合作
双方强调愿加强荒漠化防治、抗旱和水管理方面的合作和经验交流,鼓励专家和管理人员互访,交流防治荒漠化项目方面的经验,包括在荒漠地区实施防治荒漠化发展项目。双方同意:
(一)考虑制定荒漠化防治合作共同战略,重视摩洛哥王国关于建立荒漠化监测与防治荒漠化项目评估示范项目的建议。
(二)鼓励防治荒漠化立法、政策、管理和技术领域的经验交流,学习中国企业改良沙化地的经验。
(三)召开双方相关人员参加的防治荒漠化与抗旱研讨会,2012年由苏丹主办。
(四)中方表示愿参与阿拉伯国家生态恢复项目建设,在阿拉伯国家建立防治荒漠化试验示范区,帮助阿拉伯国家建立以公路、铁路交通防护体系,绿洲聚居区综合防治模式为主的防沙治沙体系。
第七条 农业合作
(一)双方愿加强农业、粮食安全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技术管理人员的交流,增加信息沟通。鉴于农业领域愈发重要,特别是当前世界粮食价格高企,并对粮食安全造成影响,探讨建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农业合作机制。
(二)举办两次或两次以上农业经贸与投资合作研讨会,其中一次在中国举行,另一次在某个阿拉伯国家举行。鼓励双方农业企业开展经贸合作,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发展,为双方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三)中阿研究机构开展农业研究、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第八条 旅游合作
双方强调愿继续拓展旅游合作,包括鼓励双方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进行接洽,开展宾馆评级与旅游和语言培训领域人员及专家间的互访、经验交流,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研讨会,并为此提供信息和必要便利,鼓励双方公司实施旅游、投资项目,并根据双方现行法律为此提供便利,在此框架下,双方同意:
(一)积极商签双方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适时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召开中阿旅游合作暨鼓励旅游投资大会。
(三)中方欢迎阿拉伯国家提出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的申请。
(四)鼓励双方国家旅游公司在对方国家市场推介旅游产品。
(五)积极发展双方在旅游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一)双方对近年来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愿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二)中方将于2012年至2014年三年内,在同各阿拉伯国家主管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在双方商定的领域内,为阿拉伯国家培训5000名各类人才。
第十条 文化合作和文明对话
在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继续深化中国与各阿拉伯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中阿文明对话,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6月和2012年3月分别在中国和巴林成功举办的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活动,积极评价2011年12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召开的第四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双方同意:
(一)继续按原有形式轮流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举办“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并考虑开展增进中阿民间相互了解的活动。
(二)研究举办“中阿丝绸之路文化论坛”的可行性。
(三)为庆祝纳杰夫作为2012年伊斯兰文化之都,中方将以一种适宜的艺术活动参加上述庆典。
(四)为庆祝麦地那作为2013年伊斯兰文化之都,中国将参加上述庆典。
(五)2013年上半年在中国举办第五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
(六)重视执行中阿典籍互译出版项目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强调将进一步加强联系,推动工程按计划取得更大进展。双方为中国新闻出版署官员同阿盟秘书处官员及位于阿尔及利亚的阿拉伯高等翻译学院负责人举行会晤协调一个新时间。
(七)组织中阿双方文化官员互访,在双方最主要文化机构间结成对口友好合作关系,包括在阿拉伯教科文组织和中国相应组织间建立友好关系,以及在双方最主要的图书馆间建立友好关系,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亚历山大图书馆。
(八)鼓励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互设文化中心并为此相互提供便利,积极探讨中阿互办文化年的可能性。
(九)中方每年有计划地邀请阿拉伯各国文化艺术管理人员来华参加“阿拉伯国家文化人力资源研修班”。
(十)鼓励在中阿在文化合作中加强文化产业的互鉴。
(十一)研究中国文化与阿拉伯文化的相互影响和交融,研究中阿文化艺术交流的方向和未来。
(十二)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包括考古发掘、文物修复、博物馆管理、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索回被盗文物、打击文物走私、防止破坏文物原有属性等领域的合作,同地区和国际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提供必要的保护,保护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并申请将二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十三)邀请中国作为2013年沙特阿拉伯王国第二十七届“杰纳第利亚”国家遗产和文化节的主宾国。
第十一条 教育合作
双方强调:
(一)鼓励双方举办、参加高教科研合作领域的研讨会,充分利用各自教育经验和资源,加强教育交流和合作,推动中阿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开展包括国别、区域研究领域在内的联合科研,促进人员往来和学术交流。
(二)研究适时在中国召开第二届中阿教育与科研研讨会。
(三)双方将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推广中国的阿拉伯语教学和阿拉伯国家的汉语教学,积极推动孔子学院建设。
(四)在本执行计划期内,鼓励双方师生互访,以交流经验,开阔视野。
(五)鼓励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加强在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培训中心建设领域的经验交流,鼓励双方该领域官员互访,支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计划和项目。
(六)积极落实已签订的双边教育合作协议,扩大学生交流规模,逐步增加政府奖学金名额,扩大研究生比例,拓展专业领域。
第十二条 科技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论坛为双方在科技领域加强相互了解,挖掘合作机会提供了机会。双方强调:
(一)继续促进和加强中阿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大学、科技型企业间的技术交流,鼓励并支持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人员互访、联合研究开发、技术示范、培训、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二)中方邀请阿拉伯国家科技人员参与中国科技部每年举办的“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
(三)继续深化现有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鼓励建立新的双边科技合作机制,推动双方开展实质研发合作。
第十三条 卫生合作
双方强调:
(一)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签署的《建立中阿卫生领域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同意于2012年在中国召开中阿卫生领域高官和专家第一次联席会议。
(二)2013年在阿盟总部或阿拉伯国家召开一次关于灾难和危机时期医疗救助的研讨会。
(三)促进在医疗、教学、医学研究、现代和传统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加强双方在医疗管理、医院管理、护理、药剂、医疗器械产业等共同关心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四)加强双方在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合作。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在新闻领域合作的成果表示满意,并强调:
(一)双方继续开展新闻领域的合作,并就如何加强新闻合作举行定期磋商。
(二)对2012年在中国举办的第三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的成果表示欢迎,同意于2014年在科威特举办第四届新闻合作论坛。
(三)于2013-2014年期间在沙特阿拉伯王国举办中阿新闻研讨会。
(四)积极推动双方新闻出版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双方新闻媒体人员通过互访、参加有关国际展览和会议的方式加强交流,为对方派驻记者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推动双方通讯社、电视台之间的合作,联合制作纪录片,为部分艺术作品进行中阿语言互译和配音。
(五)鼓励双方定期交换音像和文字新闻素材和节目,互派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各种媒体展览和研讨会。
(六)强调应加强广播、电视台在工程技术、职业技能和语言能力方面的合作,组织双方平面和视听媒体技术负责人之间进行定期会晤。
(七)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将就它们的阿拉伯语节目在阿拉伯国家扩大播出范围向阿拉伯国家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的部门寻求合作。
(八)欢迎双方在对方国家互相举办电影周放映活动。
(九)鼓励和支持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活动。在本执行计划期间,邀请中国作为主宾国参加一次在阿拉伯国家举办的年度国际书展。
第十五条 立法机构和民间合作
(一)双方肯定立法机构和民间组织交往对促进中阿友好所发挥的作用,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立法机构和民间组织间多层次和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阿友好关系的全面发展。
(二)双方赞赏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阿拉伯国家对华友好协会联合会及阿拉伯各国对华友好协会为促进中阿友好发挥的作用。双方愿进一步完善中国阿拉伯友好大会机制,向中阿各友好协会提供更多的支持。双方欢迎2010年在利比亚的黎波里举行的第三届中阿友好大会的成果,期待2012年在中国举行第四届中阿友好大会,强调双方的民间组织应参加此会。
(三)双方积极鼓励开展青年、妇女、民间组织间及其他与发展中阿合作有关的机构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中方将在今、明两年内邀请100名阿拉伯各界青年精英访华。
(四)鼓励中阿双方立法机构成员进行互访。
第十六条 体育合作
双方强调,将通过体育部门主管官员互访、运动队交流、签署政府体育部门间体育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加强中阿体育合作,并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协调立场,积极推动中阿体育领域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为论坛计划、项目和活动提供资金
研究设立一个为中阿合作论坛各项活动和计划提供资金的共同基金的可行性。
第十八条 其他领域合作
双方将根据论坛行动计划规定以及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积极落实其他领域合作事宜,并推动建立其他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的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突尼斯哈马迈特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杨洁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表 纳比勒·阿拉比博士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