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10年至2012年行动执行计划
来源:2010年5月13—14日 天津 发布:2011-10-12 0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以来为巩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传统友好、深化双方政治互信,促进对话与合作,提升中阿关系整体水平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公报》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行动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赞赏论坛框架下第六、七次高官会、第三届企业家大会暨首届投资研讨会、第三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首届中国艺术节、第二届中阿友好大会、首届中阿高教与科研合作研讨会、第二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第二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在推动中阿关系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强调应继续落实上述“公报”和“执行计划”的宗旨和要求,并执行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文件。
双方同意,为全面落实上述文件,不断提升中阿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特制定《中阿合作论坛2010年至2012年行动执行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论坛机制
双方强调论坛部长级会议机制、高官委员会机制、其他各领域合作机制和日常联络机制对于论坛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赞赏上述机制对于论坛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双方欢迎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于2012年在突尼斯举行,论坛第八次高官会于2011年在阿拉伯国家或阿盟秘书处举行。
第二条 政治合作
双方重申坚持《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所阐述的原则立场,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治合作的重要性。双方支持在论坛框架内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在各自关切的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开展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
为此,双方同意继续加强现有的政治磋商和联络机制,特别是在论坛高官会框架下的政治磋商机制,就双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磋商议题由中国外交部和阿盟秘书处于会前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举行高官会进行政治磋商。
双方强调,应加强在包括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立场协调。
第三条 经贸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高度评价2009年4月在中国杭州举办的第三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暨首届投资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双方同意:
(一)继续举办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积极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鼓励相互投资,介绍双方经济城市的投资机会、投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制定投资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双方企业家的面对面交流,举行贸易与投资促进专题研讨会,加强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合作。
(二)继续为双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根据各国现行法律为对方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证、居留证等手续提供便利。
(三)探讨签署双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劳务合作协定,为规范和扩大上述领域合作制定法律框架。
(四)通过双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渠道,加强经验交流,在项目设计、沙漠治理等实用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五)加强中阿政府部门间的质检合作,推进双边合作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确保相互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双方消费者健康,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六)研究建立阿拉伯国家与中国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七)继续加强双边海关交流与合作,中方愿与阿盟开展货物贸易统计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阿拉伯国家和中国的银行合作,为双方贸易往来提供资金和便利。
(九)双方在国际经贸场合协调立场。
(十)积极筹备2011年在巴林举行的中阿合作论坛第四届企业家大会暨第二届投资研讨会,此会由巴林工商会主办。
(十一)为鼓励阿拉伯国家对华推介优质产品,中方积极考虑在中国上海五角世贸商城设立“阿拉伯国家产品展销中心”。
第四条 能源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1月在苏丹首都喀土穆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阿拉伯能源合作大会取得的成果及会上签署的《中国国家能源局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中阿能源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决心积极落实文件的宗旨和要求,并欢迎于2012年在中国召开第三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双方同意:
(一)继续加强能源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在上述领域的相互投资,愿为上述领域的共同项目提供便利,并进行在能源及能源相关项目的环保等领域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
(二)开展包括核能发电和核能海水淡化在内的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三)根据2010年1月在喀土穆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阿拉伯能源合作大会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双方成立最高委员会,负责提早进行下届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在风能、太阳能利用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为双方企业合作创造有利的环境,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五)双方共同努力跟踪第二届中国—阿拉伯能源合作大会后续行动落实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合作
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执行计划(2008—2009年度)》的执行情况及2008年6月在北京举办的阿拉伯国家环境管理高级研修班情况感到满意,双方
同意:
(一)继续加强中阿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和阿盟秘书处、阿拉伯国家环境部长理事会负责协调工作。
(二)在中阿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下交流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立法经验,继续开展人员培训,推广与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有关的技术和产品,在灾害早期预警与应对方面交换信息与经验,并在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保持协调。强调中阿双方相关部门均应在资金和人力支持上予以保障,落实中阿环保合作,促进洁净和环境友好型技术转让领域的应用科学研究。
(三)支持适应气候变化合作,推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防控机制建设,包括监测机制、灾害早期预警与应对技术,发展并更新环境措施标准。
第六条 林业合作
双方强调愿意促进在防治荒漠化和水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专家和管理人员互访,交流防治荒漠化项目方面的经验,包括在荒漠地区实施防治荒漠化发展项目,学习中国企业荒漠化土地改良经验,监督该领域的执法情况等。中方愿参与阿拉伯国家生态恢复项目建设,在阿拉伯国家建立防治荒漠化试验示范区,帮助阿拉伯国家建立以公路、铁路交通防护体系,绿洲聚居区综合防治模式为主的防沙治沙体系。
第七条 农业合作
(一)双方愿加强在农业和粮食安全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农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交流,增加信息沟通。
(二)鼓励双方有意愿、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经贸合作,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发展,为双方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第八条 旅游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旅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强调:
(一)愿继续拓展这一领域的合作,包括鼓励双方旅游部门和旅行社间的交流,开展宾馆评级与培训领域从业人员及专家间的互访和经验交流,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研讨会,并为此提供信息和必要便利,鼓励双方公司实施旅游、投资项目,并根据双方现行法律为此提供便利。
(二)中方欢迎尚未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的阿拉伯国家提出申请,并予以积极研究。
(三)中方欢迎阿拉伯国家继续加强在中国市场的旅游推介。
(四)鼓励中国各旅行社进一步在亚洲市场推介阿拉伯旅游产品。
(五)中方欢迎在2010年6月第一周上海世博会期间举办突尼斯旅游周。
第九条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一)双方对近年来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愿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二)中方将于2010年至2012年三年内,在同各阿拉伯国家外交部协调的基础上,在双方商定的领域内,每年为阿拉伯国家培训1000名各类人才。
第十条 文化合作和文明对话
双方高度评价2006年和2008年分别在中国和叙利亚成功举办的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活动,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继续完善中阿互办艺术节机制,每两年分别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轮流举办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由中国文化部、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和阿拉伯国家文化部门合作实施。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倾力办好2010年即将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的第二届阿拉伯艺术节。
(二)继续发展和增进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展览、文艺演出、文化日和文化周等文化活动,促进双方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双方鼓励中国文化部、阿拉伯国家文化部以及文化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中方将实施“阿拉伯国家文化人力资源培训计划”,每期有计划地邀请阿盟各成员国文化艺术管理领域的1—2人来华参加文化领域的研修班。
(四)呼吁中阿艺术家开展互访,支持双方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艺术展览和比赛,促进中阿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研究组织中阿文化机构负责人互访,实地考察了解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成果,与对方同行交流切磋,增进相互交流。
(六)鼓励各自民间文化机构、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司通过市场机制参与中阿文化交流,推介各自文化产品,深化双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研究中国对阿拉伯文化的影响和阿拉伯人对中国文化的影响,突出表现中阿文明的相互影响,重视在对方开设文化中心。
(八)在中阿文化机构间建立对口友好关系。
(九)双方积极评价2009年5月在突尼斯共和国首都突尼斯市召开的第三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双方同意努力创造条件落实研讨会最终报告中提及的有关活动和计划,并由双方有关主管官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积极落实以下建议:
(1)鼓励用各自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和其他书籍。
(2)继续制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将传统文化典籍电子化的行动计划。
(3)继续推动在互联网上建立中—阿电子图书馆,提供有关双方各方面的信息。
(4)继续推动双方文化组织和机构(作家、出版家协会和图书馆等)开展合作。
(5)继续在考古发掘、研究和交流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博物馆管理、馆展艺术和博物馆文化活动等方面的经验,开展文物专家、博物馆馆长及文物修复专家之间的互访,交换文物资料、印刷品和纪录片,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文物方面的学术会议,交流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方面的经验,继续推动双方在《1970年UNESCO公约》框架下商签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边协定。
(6)积极筹办好将于2011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举行的第四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
(7)双方建议建立联合后续机制,在每届部长级会议后定期召开会议,按照论坛行动执行计划要求,主持制定文化项目和活动的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教育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2008年11月在中国扬州召开的“中阿(10+1)高教合作研讨会”和2009年11月在苏丹喀土穆召开的首届中阿高教与科研合作研讨会取得的成果,并强调:
(一)继续完善中阿轮流举办高教科研合作研讨会机制,充分利用各自教育经验和资源,加强教育交流和合作,鼓励中阿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开展联合科研,促进人员往来和学术交流。
(二)积极落实已签订的教育合作协定,逐步增加政府奖学金名额,扩大研究生比例,拓展专业领域。
(三)大力推广中国的阿拉伯语教学和阿拉伯国家的汉语教学,增加双方汉语和阿语教学中心和院校的数量。
(四)加强在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中心领域的合作与经验交流,鼓励双方该领域官员互访,支持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前沿计划和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合作
双方强调:
(一)继续促进和加强中阿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大学、科技型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中方将根据不同阿拉伯国家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人员交流、联合研究、示范推广、人才培训、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中方愿邀请阿拉伯发展中国家科技人员参与中国科技部每年举办的“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
(四)继续深化现有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双边科技合作与交流。致力于建立双方科技合作机制,落实机制成果。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合作
双方强调:
(一)加强双方在医学和医疗培训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促进双方在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和防控经验方面的相互交流。
(三)促进在传统医学领域的医疗、教育、科研、生产和传统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双方在医疗管理和临床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加强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合作。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合作
双方对2010年5月在巴林举办的第二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成果表示满意,并强调:
(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媒体圆桌会议或研讨会,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积极推动双方新闻机构之间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大众传媒领域人员通过互访、参加有关国际展览和会议的方式加强交流,为对方派驻记者采写新闻报道和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
(三)鼓励双方定期交换音像和文字新闻素材和节目,互派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各种媒体展览和研讨会。
(四)欢迎中国中央电视台阿拉伯语频道开播,将积极推动该频道在阿拉伯地区落地播出。强调应加强广播、电视台在工程技术、职业技能和语言能力方面的合作,包括中方向阿方提供翻译成阿拉伯语的中国影视剧以及介绍中国电影和电影史的文化节目;组织双方平面和视听媒体技术负责人之间进行面对面交流;便利双方新闻团交流互访,制作介绍对方文明、文化和发展等各方面情况的节目;便利双方有关新闻媒体交换文化历史等方面的文献档案和照片。
(五)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媒体展览会,论坛成员国音像制品公司交流经验,推介其产品。组建一个联合委员会,负责展会的组织工作。举办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班,具体培训内容由双方有关新闻机构商定。研究关于开办阿拉伯国家中文频道的建议。
(六)双方赞赏2009年5月于突尼斯举办的第三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期间举办的“阿拉伯著作中文译著展”,强调将共同启动并实施“中阿典籍互译出版工程”。
(七)鼓励和支持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活动。
第十五条 立法机构和民间合作
(一)双方肯定立法机构和民间组织交往对促进中阿友好所发挥的作用,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立法机构和民间组织间多层次和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阿友好关系的全面发展。
(二)双方肯定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阿拉伯国家对华友好协会联合会及阿拉伯各国友好组织为促进中阿友好发挥的作用。双方愿进一步完善中国阿拉伯友好大会机制,向中阿各友好组织提供更多的支持。积极支持2010年在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举行第三届中阿友好大会,推动中阿民间合作不断深入发展。
(三)双方积极鼓励开展青年、妇女、民间组织间及其他与发展中阿合作有关的机构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十六条 其他领域合作
双方将根据论坛行动计划规定以及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积极落实其他领域合作事宜,并推动建立其他领域的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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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杨洁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表 阿姆鲁·穆萨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
附件:


